出售四合院必须持有土地证;如没有,先到国土局办理土地证,然后正常上市交易。
由于历史原因,北京四合院有两证,即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证,出售四合院时两证缺一不可。若土地证不慎丢失,需要权利人去相关部门办理补办手续。
土地证书有4种类型,即《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目前北京四合院的土地证多为《国有土地使用证》,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的“物权”是不完整的,因此也没有办法出售。
国有土地使用证内页示意图
补办人申请前应当向土地所在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失;并在《北京日报》上声明土地证遗失;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的,权利人可持完整报纸原件及其他证明材料提出补发土地证的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刊登灭失、遗失声明的《北京日报》(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驻京军队、武警不提交;
b.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驻京军队、武警不提交;
c.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d.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e.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委托书应经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原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备注: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在京中央单位的,批准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审批);驻京军队、武警、保密单位的,批准机关为市人民政府;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批准机关为区县人民政府。
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为10个工作日(不包括市国土资源局或市、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时间)。
审批时长要看审批单位的办理速度,如果着急出售四合院,业主可以提前做准备。
来源:《土地登记办法》、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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