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欲出售在租期间的房屋时,需要先考虑到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租户直接通过房东租房是可以享受优先购买权的。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注:租户的优先购买权未得到保障,不会影响业主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租户请求业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
在转租的情形下,享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是承租人还是次承租人要由实际情况而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明确表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住房,承租人或者次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均不予支持。
例如:小A是房东,小B是其租户,但小B在居住期间因为工作变动,要换地方居住。小B由于不想承担退租的违约金,便私自将房屋转租给小C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现小A要卖房,小B、小C均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若小B是经过小A同意后,将房屋转租给小C的,则小B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小C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房东在房屋出租期间出售,租户也不一定能够享受优先购买权,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租户都无法主张优先购买。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注:若业主与公司签订的为资产托管、房管性质的租房合同,那该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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