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发布:2020/3/2 14:26:00 浏览:114
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规定了,部分房屋不能出租。违规出租,不仅需要缴纳一定的罚款,还需曾当相应的违规责任。

一、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二、哪些房屋出租会改变使用性质?

经济适用房、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等不能转租他人,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将承担违规责任。

1.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直管公房: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中 “加强直管公房管理”部分规定:承租人私自向社会其他人员转租,且他处另有住房的,无偿收回其承租的公有住房;他处无房的,由公房管理单位予以纠正。

3.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廉租房:

《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若房东违规出租房屋,会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房东有可能无法获得租金而且无法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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