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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新房或二手房。
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不仅损害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还干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实施。
职工想要在北京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必须满足相应的申请条件:
1.购买政府部门审批的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原则上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申请贷款前6个月应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2.购买非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原则上申请贷款前12个月应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3.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京建开[2007]1228号)的文件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允许购房人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
如果开发商拒绝,您可以向市和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或者拨打市建委热线63958811拨6,对有关开发商进行投诉。
对经查实确有拒绝客户申请公积金贷款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下达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其项目的预售许可、网上签约,暂停该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延续或升级和新项目立项核准,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来源:京建开[2007]1228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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