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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45 条规定, 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必须已经向政府主管部门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2.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 交付日,预售人方能预售房屋给预购人;
4.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5.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6.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购房人可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下载《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16修订版本,仔细查看相应对应条款。
1.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组织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名;
2.预售商品房的位置、编号;
3.预售商品房的套数,面积应以单套计算其平方米,并明确的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其他面积;
4.价款即房屋的价金,如单价每平方米多少钱、总价每套多少钱。不仅应标明单价,还应标明总价;
5.交付方式和期限,包括预售款的支付方式和房屋的交付方式;
6.房屋设计用途,明确是住宅、非住宅、公建、车库、商铺或其他用房;
7.房屋产权转让的方式、期限;
8.双方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来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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