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1日起实施的租房新政规定,在租赁合同订立后3日内,当事人应办理登记备案。
下列事务需要登记备案信息:
(1)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符合在同一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该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
(2)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以及北京市关于非京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其适龄子女在出租住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手续。
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
3.登记备案的,办居住证等公共服务事宜时无需交租房合同。
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
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3日内,当事人应当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住房租赁登记备案采取网上备案方式。租赁当事人可以通过任何网络交易平台申请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也可以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服务窗口、基层管理服务站提供网上登记备案服务。
应当包含出租住房、租赁当事人身份、租期、租金等信息。租赁当事人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注:网络交易平台会对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基层管理服务站也将定期对出租住房实际居住情况进行抽查。因此申请人应保证实际居住情况与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相符合,否则需承担相应的后果。
来源:《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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