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产里有租户,在进行买卖交易中,一定要提供给租户《放弃优先购买声明》,因《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深圳的房屋进行买卖交易中,一定要提供给租户《放弃优先购买声明》,应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1.如实体现房屋租赁状态;
2.要求业主提供租户的《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租户不配合提供的,业主应提前十五日向租户发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通知》;
3.关于租金的归属及押金的退还,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
4.关于交房时间,客户能接受租赁到期后实际入住房屋。如客户急需入住房屋,业主也同意解决租户问题,应在补充协议其他约定处注明“甲方承诺在交房时间前清退租户”。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效力要高于租户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业主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租户,或者存在其他侵害租户优先购买权情形,租户请求业主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要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业主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即租户的优先购买权未得到保障,不会影响业主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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