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哪些类型的房屋限售?

发布:2020/3/4 9:51:21 浏览:396
北京哪些类型的房屋限售?

一些特殊类型的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在取得产权证未满一定年限前,不得按照市场价出售。

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一类)、自住型商品房、共有产权住房、三定三限定向安置房自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

一、什么是限售?

限售是指新购住房需取得产权证满一定年限,才可以上市交易或办理转让手续。目前,北京个人所有的普通商品房取得产权证后(房屋无抵押情况且原始购房合同中没有特殊约定)即可上市交易。

但是,一些特殊类型的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在取得产权证未满一定年限前,不得按照市场价出售,此外,企业产权的住房再次转让也有年限限制。

二、北京有哪些类型的房屋限售?

开发商在初期取得土地的方式为政策性划拨或优惠价出让及“限房价、竞地价”等特殊形式,所以大部分限售房屋(定向安置房、企业产权住房除外)取得产权证满一定年限后,上市交易时还需多交一份土地收益金。

北京限售房屋类型北京限售房屋类型

1.限价商品房(两限房)

限价商品房即两限房(限套型、限房价),两限房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五年后转让,除需交纳契税、个人所得税外,还需按房屋核定价与房屋原值差价的35%交纳土地收益金。


两限房买卖需交4种税费

两限房买卖需交4种税费


2.经济适用房(一类)

一类经济适用房即我们平时所说的经适房,已购一类经适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申请,由购房人或由管理部门按原价购买或回购。

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2008年4月11日之前购买的经适房满5年,产权人需补交总价10%的土地收益等价款;2008年4月11日之后的,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优先回购。

需要注意的是,二类经适房(具有回迁性质或康居、安居性质的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除原始购房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的外,取得产权证即可转让。

3.自住型商品房

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人取得产权证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5年以后转让的,如有增值,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且将自住型商品住房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

由于自住型商品房于2013年才出现,因此北京目前还没有满足转让时间限制的自住型商品房。

4.共有产权住房

2017年9月20日,《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北京的共有产权房政策于2017年9月30日起正式实施。共有产权住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建委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

5.“三定三限”定向房

“三定三限”定向房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建设和分配,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搬迁农(居)民,并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定向安置住房。三定指定性、定向、定量;三限指限户型、限价、限交易。

安置家庭自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可按市场价格上市交易,不补交土地收益。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5年内转让的,由房屋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原销售价格回购,纳入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

6.企业产权的商品住房

2017年3月17日,北京住建委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

三、其他房屋上市需要注意什么?

一些住房虽然没有取得产权年限的限制,但是上市转让前需满足其他条件或本身不能上市出售。

1.普通的已购公房,应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出售或有优先购买权;

2.央产房上市前要做上市审批登记,有备案后才能出售,如有超标,还必须针对超标部分补缴差额房价款。

3.住房登记行政区域与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上所属区域不一致,必须到新建委,换取不动产权证才能上市交易。

4.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产权单位没有办理住房档案登记或档案标注的不能上市交易;部级干部名下的已购公房不能上市交易。

5.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租赁,不得销售。

总之,房屋上市前应先确认是否已取得产权证,是否有交易限制,是否有抵押或被法院查封,特殊类型的房屋是否已办理相关的上市手续及是否需要政府《放弃回购证明》等,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资料来源:《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

《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


房软强大的签后交易系统:对内,全交易业务场景,支持全流程线上办公;对外,支持可视化交易进程,助力客户与经纪人随时了解进度



推荐

联系我们

你还可拨打一对一咨询电话

186 8031 0087

(7*24小时在线)

客服微信
深圳市房软技术有限公司
©2021-2022 粤ICP备17108075号 8.fangruan.com
深圳市龙岗区大运软件小镇1栋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