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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增值部分怎么分,需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前个人买房,结婚后房子有增值,增值部分是否为共同财产视具体情况而定。
离婚时房产增值的部分怎么分,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在实际诉讼中,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因此法院判定或各有不同。以下为两种常见情况:
购房时,婚前一方全款出资购买落在出资方名下,此房属于购房者的个人财产。因此,由房子的增值部分属于房子价值的一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但,如果另一方为房屋增值有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在分割时可能会结合贡献比进行补偿,实际情况需看法官裁定。
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就不需要单独列出予以分割了。
如果是以个人财产购买,夫妻共同还贷的,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分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例:
2007年刘先生用50万元购置了一套房产,2008年与李女士结婚。2012年5月,由于感情不和两人向法院申请离婚,此时该套房产已升值到95万元。李女士向法院申请对增值的45万元进行分割。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该怎么分配?
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房子属于刘先生的个人财产,民事案件中判断财产增值的归属应当看所有权归属,但婚姻案件中由于双方关系特殊,在判断财产增值归属问题时,需要考虑当事人之间基于身份关系对于财产增值的贡献的问题。夫妻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有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如果这些行为足以导致财产本身的增值,即该行为对财产的增值做出了贡献,那么在处理增值财产归属问题时,就应当考虑对行为人结合贡献比例进行补偿。
如果财产的增值与行为人的婚后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即当事人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财产价值的增加,那么,财产的增值部分就应当归财产所有人所有。
刘先生的房屋增值不是基于李女士婚后对房屋的投资、经营等行为,而是由市场的自然变化导致。所以,李女士没有权利分得房屋的婚后增值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房屋增值部分如何计算,目前并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其它房屋财产分割问题,可咨询专业的律师咨询。